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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需要哪些具体行为?

大律师网 2024-04-24    100人已阅读
导读: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需具备以下具体行为:一是主体必须为国家工作人员;二是具有利用职务之便的条件;三是实施了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四是存在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本文将围绕这些要素,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详细阐述。

受贿罪需要哪些具体行为?

1. 主体身份:受贿罪的主体限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即使收受财物,也不能构成受贿罪。

2. 利用职务之便:行为人须利用其职务上所具有的权力或者地位,使得他人有求于己,从而能够实现非法收受财物的目的。这里的“职务之便”不仅包括直接利用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形成的影响力。

3. 非法收受财物:行为人须实际收受了他人的财物,包括金钱、物品、有价证券等,且这种收受行为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关于廉洁从政、不得接受贿赂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主动索取还是被动接受,只要存在财物的非法转移,都可能构成受贿。

4. 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人收受财物的目的是为了为他人谋取利益,这既包括已经实现的利益,也包括许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谋取的利益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非法的,关键在于这种利益与收受财物之间存在对价关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此外,《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还规定了“斡旋受贿”,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行贿人被迫情况如何定性?

行贿行为通常被视为一种犯罪,不论行贿者是否处于被迫状态如果行贿人是在被严重威胁或者强制的情况下被迫行贿,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对行贿人的刑事责任产生影响。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如果行为人在受到胁迫或者强制的情况下实施了行贿行为,且没有获得非法利益,或者在案发后主动揭露、阻止犯罪,有可能被视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虽然行贿人被迫情况下的定性仍为行贿罪,但其法律责任可能会因为是否存在被迫、是否有非法利益获取、是否自首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具体情况需要结合实际案情和证据来判断。

构成受贿罪需要具备特定的身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以及为他人谋取利益这四个具体行为。这些行为相互关联、互为条件,共同构成了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发现涉嫌受贿行为,应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举报,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作为专业律师,我们应深入理解并准确运用相关法律法规,为当事人提供精准的法律服务,同时积极倡导遵纪守法的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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